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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市高院重新编制天津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发布时间:2020-10-14 14:18:17 阅读: 来源:滑轮厂家

点击下载《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入册申请书》

天津北方网讯: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天津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天津法院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重新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一、申报条件

1.在天津市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及异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天津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向高院提出入册申请,设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只能由其中一家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2.提出入册申请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有固定经营场所,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完成破产管理工作。

3.原已入选高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机构,须重新提出入册申请,一并纳入本次审核,择优入选。

4.申报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编入管理人名册: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4)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高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5)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6)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申报材料故意弄虚作假;

(8)其他不得编入管理人名册的情形。

二、申报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章程或合伙协议;

3.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业务和业绩材料;

5.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产权证书及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6.天津市律师协会、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受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7.保证申报材料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的承诺书。

律师事务所还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近三年办理与企业、公司、破产有关的民事纠纷诉讼案件数量和相关裁判文书,并附委托企业的名称、委托事项、人民法院案件编号、工作时间、律师姓名等目录;

2.近三年办理与企业、公司、破产有关的非诉讼案件数量和情况简介(不超过1000字),并附委托企业的名称、委托事项、工作时间、律师姓名等目录。

会计师事务所还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近三年办理清算审计的业务数量和相关审计报告,并附委托审计企业的名称、委托事项、委托人民法院的案件编号、资产总额、工作时间、注册会计师姓名等目录;

2.近三年办理具有较大影响的、与企业、公司有关的会计审计的业务数量和相关审计报告,并附委托审计企业的名称、委托事项、资产总额、工作时间、注册会计师姓名等目录;

3.上一年度行业协会排名情况。

(二)破产清算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2.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3.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具有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人员的名单、人数、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业务和业绩材料,主要包括近五年办理企业破产清算、重整等案件的数量、办理情况报告(不超过1000字)、相关裁判文书,并附企业的名称、破产财产总额、债务总额、职工人数、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专职从业负责人姓名等目录;

5.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产权证书及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如注册资金、执业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分支机构责任的证明等;

7.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受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8.保证申报材料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的承诺书;

9.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三、评定标准和评审程序

(一)评定标准

高院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机构的执业业绩、专业能力、机构规模、办理与企业、公司、破产有关案件的经验等确定管理人评定标准。对管理人的评定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执业业绩、专业能力、机构规模、办理与企业、公司、破产有关案件的经验占评定总分数的权重比例分别为3:3:2:2。

(二)评定程序

1.申报机构应于规定的期限内向市高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即高院民二庭)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申报机构中的从业人员及其从业材料不得在不同的申报机构中重复申报。高院民二庭负责登记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报人三日以内补正。逾期申报或者未按期补正材料的,不纳入管理人评审范围。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申报管理人范围评审,并通报相关的行业自律组织。

2.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评定标准统计申报人综合分数并排序。

3.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初审名册。

4.初审名册在天津法院网、天津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公示期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申报机构实名提出书面异议。

5.初审名册通报天津市律师协会和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并征求意见。

6.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报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将所涉申报机构从管理人初审名册中删除。

7.初审名册报高院审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

8.破产管理人名册在天津法院网和天津市主要媒体上公布,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四、申报时间及地点

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公告之日起20日内,向高院民二庭提交汇编成册的入册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交的,应在申报期限届满前,向高院民二庭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理由成立的延长10日。提交材料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联系人及电话:王慧鹏 27508142

刘云龙 27508300

邮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2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3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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